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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拟立法明确5种行为属“性骚扰”
2009-5-22
新华网北京5月21日电(程义峰、杨晓亮)记者21日从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获悉,北京市政府起草了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〉办法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修订草案”)提请审议,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。

    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,禁止以语言、文字、图像、电子信息、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。遭受性骚扰的妇女,可向本人所在单位、行为人所在单位、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,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。用人单位、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,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.

  新华网北京5月21日电(程义峰、杨晓亮)记者21日从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获悉,北京市政府起草了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〉办法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修订草案”)提请审议,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。

    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,禁止以语言、文字、图像、电子信息、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。遭受性骚扰的妇女,可向本人所在单位、行为人所在单位、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,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。用人单位、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,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。

    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说:“对于性骚扰国家法律规定的比较形式,此次草案中规定5种形式。法条中提到的‘电子信息’就是手机短信。具体界限,还要在实际工作中把握。”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袁芳说,在借鉴了外省市的经验后,此次草案中在性骚扰问题上实现了突破和细化,扩大了性骚扰行为的禁止范围,加大了对女性人身权利保护的力度。

    此外,草案中针对妇女的各项权益还新增了一些内容,比如拟建立妇女病定期普查制度,适龄妇女有望定期接受免费的妇女病检查。北京市地方各级国家机关,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。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,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。合同中应当约定女职工的岗位、劳动报酬等事项,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等歧视性内容。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用标准,招聘广告中也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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